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透露,国家要求上述试点省市在2013年底前启动碳交易市场,如果上述试点被证明有效,将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表示,试点城市的实施方案包括“澳大利亚模式”“欧盟模式”“日本模式”,2012年底前实施方案有望对外公布;不排除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向碳排放大户和高碳行业征收“区域性碳税”。
所谓“澳大利亚模式”,指的是“碳税+碳市场”的两阶段碳价机制: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为固定价格阶段,为期三年,碳起始价每吨等效二氧化碳为23澳元,每年按实价递增2.5%。第二阶段为排放交易机制。2015年7月1日起,碳价由交易市场决定。碳市场用户包括固定排放源、交通、工业生产、废弃物(不允许丢弃)和不明排放源。
中信证券碳交易与投资首席科学家唐人虎在各试点省市调研获悉,北京、上海“走得较靠前”,碳交易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公布。
对于碳交易有可能加大企业负担的市场担忧,他表示,多数试点省市均在过渡期内为水泥、电力、冶金等重点行业设置了“免费配额”,先参与试点的企业可以有充足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今后碳排放配额用不完时,就成为碳交易的“卖方”,并从“买方”企业获得收益。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试点地区安排试点工作专项资金,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实施。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
1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提出,推动行业开展减碳行动。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碳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