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获悉,今后菏泽市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城市建成区及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建材、焦化、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全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全市禁止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同时,菏泽市将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确保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相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今后,菏泽市将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新建火电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