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因素已成为影响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四十位跃升至现在的第四位,港口货物吞吐量及集装箱吞吐量连续11年位居世界第一。促进航运与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应秉持反对垄断、维护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基本立场,健全中国特色航运反垄断法律。
推动建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国际航运新秩序。基于对航运业的特殊保护,航运反垄断规制曾长时间游离于一般反垄断法之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赋予班轮公会以特殊的反垄断豁免权。但在新的航运市场环境下,这种情况正在改变。2008年欧盟率先取消班轮公会的豁免权,美国等虽在形式上保留对航运业的一些特殊规制路径,但如果航运组织协议严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同样会被严格禁止与处罚。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对于航运市场中各种反竞争行为,不应以保护航运业为由或根据一些过时的理论给予实质性豁免,而应让竞争成为国际航运市场运行的基石。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独立自主行使反垄断监管权。对于可能影响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复杂问题,应积极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力争达成共识。我国航运反垄断执法不能被欧美国家设计好的理论框架所束缚,而应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独立自主行使航运反垄断监管权。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国内外航运主体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反垄断规定。
我国虽有反垄断法,但对于国际航运业反垄断来说,其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航运反垄断法律。
制定航运法。航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与港口法被称为航运领域的四大龙头法,但在我国,航运法尚付阙如。航运法以航运反垄断为核心内容,重要性不言而喻,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均有不同形式的专门立法。为了有效调整航运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抓紧制定航运法,完善航运反垄断法律的顶层设计。
以航运联盟为中心设计专门的航运反垄断实体规则。航运联盟是集装箱货物运输者之间普遍的合作方式,反垄断立法应给出明确指引,目标是在鼓励航运联盟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产生反竞争负面效果,建立高效经济的国际贸易运输体系。应加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航运反垄断规则。
构建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的航运反垄断程序机制。在美国,各种航运组织协议都须在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并由其审查,对可能的航运垄断行为防患于未然,更可保证监管机构对国际航运市场有清晰的全局性认识。事后监管机制不但可监控航运组织是否有违背报备协议的行为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且可要求航运组织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时履行报告义务。我国航运反垄断立法尚缺乏此方面内容,应加以完善。
推动建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国际航运新秩序。基于对航运业的特殊保护,航运反垄断规制曾长时间游离于一般反垄断法之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赋予班轮公会以特殊的反垄断豁免权。但在新的航运市场环境下,这种情况正在改变。2008年欧盟率先取消班轮公会的豁免权,美国等虽在形式上保留对航运业的一些特殊规制路径,但如果航运组织协议严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同样会被严格禁止与处罚。我国是航运大国、贸易大国,对于航运市场中各种反竞争行为,不应以保护航运业为由或根据一些过时的理论给予实质性豁免,而应让竞争成为国际航运市场运行的基石。
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合作,独立自主行使反垄断监管权。对于可能影响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复杂问题,应积极与相关国家进行沟通、协调与合作,力争达成共识。我国航运反垄断执法不能被欧美国家设计好的理论框架所束缚,而应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独立自主行使航运反垄断监管权。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国内外航运主体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反垄断规定。
我国虽有反垄断法,但对于国际航运业反垄断来说,其规定过于原则,需要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航运反垄断法律。
制定航运法。航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与港口法被称为航运领域的四大龙头法,但在我国,航运法尚付阙如。航运法以航运反垄断为核心内容,重要性不言而喻,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均有不同形式的专门立法。为了有效调整航运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应抓紧制定航运法,完善航运反垄断法律的顶层设计。
以航运联盟为中心设计专门的航运反垄断实体规则。航运联盟是集装箱货物运输者之间普遍的合作方式,反垄断立法应给出明确指引,目标是在鼓励航运联盟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产生反竞争负面效果,建立高效经济的国际贸易运输体系。应加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航运反垄断规则。
构建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的航运反垄断程序机制。在美国,各种航运组织协议都须在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并由其审查,对可能的航运垄断行为防患于未然,更可保证监管机构对国际航运市场有清晰的全局性认识。事后监管机制不但可监控航运组织是否有违背报备协议的行为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且可要求航运组织从事某些特定行为时履行报告义务。我国航运反垄断立法尚缺乏此方面内容,应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