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省作为全国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省份,10月底前需完成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按照时限要求,山西省于2017年6月底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其中纳入京津冀及周边重点地区“2+26”城市的太原、阳泉、长治和晋城,需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山西省作为全国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试点省份,按环保部要求,10月底前需完成焦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山西省环保厅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按期申办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2017年7月1日起未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11月1日起未持证的焦化行业企业,列入“2+26”城市的4市的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以及独立粉磨站企业,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证的其余10个重点行业企业及其余7个市的钢铁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以及独立粉磨站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在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