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防总获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水利部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关于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知指出,要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手续。
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受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取退水;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手续。
通知明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定额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已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化解的过剩产能,应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责令企业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
取水许可延续时,原取水许可审批单位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重点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和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企业单位,不予批准延续取水申请。
通知强调,坚决落实以水定产要求,全面开展产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规划水资源论证。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推广串联式循环用水布局,推进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就近布局。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行业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节水工艺改造,积极研发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以节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计划用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取水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不力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区限期整改。
通知指出,要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项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相关手续。
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受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取退水;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手续。
通知明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修订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行业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按照定额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对国家已明确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化解的过剩产能,应同步核减企业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责令企业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
取水许可延续时,原取水许可审批单位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重点评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淘汰的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和不符合水资源管理要求的企业单位,不予批准延续取水申请。
通知强调,坚决落实以水定产要求,全面开展产业园区和重大产业布局规划水资源论证。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推广串联式循环用水布局,推进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就近布局。在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行业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快节水工艺改造,积极研发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以节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门要加强与发改、工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计划用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产能过剩行业取水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不力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区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