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
内蒙古经信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打击取缔“地条钢”暂行办法
内蒙古经信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打击取缔“地条钢”暂行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取缔“地条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打击取缔“地条钢”的责任、部门联动措施、举报核查和联合执法程序、责任追究重点、公示公告制度、企业用电和项目投资的监督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长效监管机制。明确打击取缔“地条钢”的责任主体是盟市行署(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是盟市长、旗县长,分管副盟市长、副旗县长是具体责任人,盟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层层建立地条钢排查机制,夯实监管责任。部门联动措施明确由各级化解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质监、工商、税务、电力、住建、环保、安监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围绕生产许可、营业执照、偷税漏税、供电、工程建设和施工、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联系。要求各级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实行分级受理举报、分级核查、联合执法,对举报核实的“地条钢”企业按照“彻底拆除中(工)频炉、除尘罩、变压器、操作平台及轨道”的标准依法予以处置,对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建立“地条钢”黑名单制度,对现有、拟建的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由盟市行署(政府)指定部门公告。供电企业和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用电企业和新建钢铁冶炼项目的审核,防止“地条钢”企业以铸造等名义审请供电或新建“地条钢”产能,坚决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异地转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严从快处罚:2017年6月底前,已取缔并通过验收的“地条钢”产能,企业擅自解封启动已拆除的中频炉或外购中频炉,新建操作平台及轨道、除尘罩等设施的,视同死灰复燃;已列入盟市中频炉专用设备公告清单、公告以后利用中频炉生产“地条钢”的,视同顶风作案;企业对外出租厂房或车间,默许承租方生产“地条钢”不制止的;2017年6月30日以后,“地条钢”钢坯或钢材已流入市场的;2017年6月30日以后,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实属于“地条钢”生产行为的;盟市排查不彻底,存在瞒报、漏报现象;未列入公告清单、以铸造等名义备案的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生产“地条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