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关于山西煤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国投曹妃甸港
交收仓库煤炭现货定制化交易的预告
(编号:J-2018-008)
受山西煤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其1万吨动力煤现货进行网上公开销售,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加。
一、委托单位:
山西煤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二、交易商品:
国投曹妃甸港动力煤
三、资格要求:
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注册的煤炭经营、消费企业
四、交易平台: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商平台(http://e.ctctc.cn)
五、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7月16日~7月18日18时
报名方式:有意参与竞价交易的企业可通过电话(0351-6829798)或登录交易平台(http://e.ctctc.cn),查看本公告报名。
“点击此处参与报名”(网上报名链接)
2、竞价交易时间:
2018年7月19日9:00-10:00
六、交易商品基本信息
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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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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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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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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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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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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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基础价(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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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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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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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国投曹妃甸港交收仓库14-11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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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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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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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汇含税平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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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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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起价为现汇价。每次报价的最小加价为1元/吨。
七、交易商品参考质量指标
煤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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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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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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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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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S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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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份(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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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全水(Mt,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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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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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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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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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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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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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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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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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关事项
1、实行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1)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和参与竞价交易的交易商(以下简称“竞买方”)均须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2)竞买方需在报名截止时间(7月18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将无法参与竞价交易。
(3)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长治路支行
银行账号:0502 2120 0910 0017 821
资金用途:交易保证金
2、当竞价时间结束时,交易平台按照拍卖竞价交易规则,出价最高者自动成交。竞价交易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行公示,并电话通知竞买成功企业。竞价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价成功企业的交易保证金。
3、竞价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保障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如果企业拒绝签订或执行煤炭交易合同,将扣除责任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4、竞价成功企业在规定提货期截止前完成提货,即可视为全部履约,完成货款结算后,填报《煤炭交收确认单》,交易双方确认无任何异议后,交易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
5、交货地点及方式
(1)交收地点: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国投曹妃甸港交收仓库。
(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供方在国投曹妃甸港将煤炭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需方。
(3)提货期限: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31日
6、煤质验收标准
(1)数量:煤炭数量确认以国投曹妃甸港水尺计量鉴定表结果为准。
(2)质量: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7、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以后,需方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全额现汇预付货款。
(2)实行增值税票一票结算。
(3)热值调整价:低位发热量(Qnet,ar)大于5000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增加结算单价(签约基价除以5000)元/吨(计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发热量(Qnet,ar)小于5000Kcal/kg大于等于475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签约基价除以5000)元/吨(计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发热量(Qnet,ar)小于475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扣减结算单价(签约基价除以5000乘以2)元/吨(计算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分段计扣。
(4)收到基全硫调整价:全硫(St,ar)大于0.7%时,0.71%-0.8%时签约基价扣除 1元/吨;全硫(St,ar)0.8%-9%签约基价相应扣除2元/吨,全硫(St,ar)0.9%-1.5%时,签约基价相应扣除3元/吨,全硫(St,ar)大于1.5%时,此批次货物需方有权拒收。
(5)其他煤质不奖罚。
(6)结算单价小数点保留两位。
8、煤炭交易费
交易双方签订煤炭交易合同后,按照山西省发改委“晋发改商品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煤炭交易费0.05元/吨。(开户单位、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同上,资金用途:煤炭交易费)
9、其他约定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均有权对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供需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文件。
九、联系方式
1、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处
联系人:李 丹 电话:0351—6829798、13513634113
2、山西煤炭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康晓虎 电话:0351-6829920、15235149585
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物流一处
联系人:孙 波 电话:0351-6829963、13623463377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