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截至目前,内蒙古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已退出544个,占应退出总数的90.7%,超额完成2018年度退出任务,矿业权退出地区的生态环境正在有效恢复。
一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内蒙古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企业,全面予以取缔;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合法的工矿企业,签订退出协议,限期退出并完成生态恢复任务,未通过生态修复核验的企业不予补偿。位于实验区内合法的矿业权,限期退出自然保护区,属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停产整改后,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另一方面,多措并举,创新补偿途径。针对退出企业涉及补偿资金数额较多、矿山补偿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较高,退出难度较大等情况,内蒙古提出了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按资源税分成比例,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分担补偿费用。同时,自治区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落实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每年从资源税和本级分成的矿业权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并纳入预算,作为补偿退出工矿企业的补助资金。各地对自然保护区内合法设置的矿业权,由旗县人民政府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和补偿协议,矿业权人按照协议时限退出自然保护区,并完成生态恢复治理验收后,旗县人民政府兑现补偿。各地创新补偿途径,涉及去产能的煤矿列入去产能补偿范围进行补偿,鼓励采取市场出让方式异地置换矿业权。
为确保退出工作落到实处,内蒙古自然资源、环保、财政、农牧业、林业等12个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开展督查,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取缔、关闭、补偿和退出等工作。退出矿业权注销、吊销等相关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并牵头组织对盟市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进行总体验收。此外,由内蒙古厅牵头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保护区工矿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逐一核实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情况,实行拉单建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据悉,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区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分期目标为:到2018年12月底,探矿权退出70%,采矿权和工业企业退出30%;到2019年底,探矿权基本全部退出,采矿权和工业企业退出率基本达到70%;到2020年底,其他难度较大采矿权和工业企业全部退出。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将积极稳妥的推进矿业权退出补偿, 抓紧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按照方案对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实施验收,统一制定矿业权退出的总体验收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环境修复不到位、补偿不到位的,不予验收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