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通过三年时间, 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 华北、 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 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
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 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 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按照发改能源〔2019〕 764 号、 发改运行〔2019〕 785 号等文件要求, 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 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 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 其他地区 9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 30 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 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 属于满足林区、 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 且符合资源、 环保、 安全、 技术、 能耗等标准的煤矿,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 通过煤炭产能置换、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 以华北、 西北、 西南、 “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 引导资源条件差、 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 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 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 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 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 改扩建项目核准、 初步设计审批、 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 2020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 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 严格管理,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 智能化改造, 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 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此外,《通知》还指出,杜绝新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 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 其中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不得低于 60 万吨/年。 截至 2018 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 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 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 凡审批程序、 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 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 185 号)有关要求, 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 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 依法予以淘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