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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8月1日起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河南:8月1日起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为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自8月1日起,对全省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按照政策,8月1日起,全省凡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企业,其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和购买自来水企业水量全部实行加价政策;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则用电、用水不再加价。
 
    加价标准依据“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要求,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05元(含税);两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3元、0.08元;三项均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单位电价、水价分别加价0.06元、0.1元。
 
    执行上,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新投产的钢铁、水泥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已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的钢铁、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据此通知省电力公司和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停止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
 
    据悉,超低排放差别化水电价格政策实施后,电网企业和自来水供应企业因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增加的收入将由省政府统筹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