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7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由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
《征求意见稿》共9章89条,包括总则、煤炭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炭市场与煤炭经营、煤矿矿区保护、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与之前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等条款,提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层次分明、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和多层次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以及由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市场主体应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优化煤炭进出口贸易等内容,以推动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等内容。
在价格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由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鼓励重点产煤地区、 煤炭调入地区及煤炭中转港口建立和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煤炭市场相关参与方提供参考。
同时,国家统筹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监测预警和运行调节,保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支持建立健全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产能和矿产地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
国家提倡煤矿企业、运输企业、煤炭用户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鼓励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
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家支持优质和特殊稀缺煤炭进口,补充国内煤炭市场供应,限制劣质煤炭进口。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国家推动建立多层次煤炭市场交易体系,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运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提供运力保障。国家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的铁路运输。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 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 运输和接卸煤炭。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 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条款。如,关于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政策等相关条款。删去具有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表述。如,关于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等相关条款。删除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如,对煤炭产品掺杂、掺假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的行为,《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已有明确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