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
规模1000万吨及以上的矿区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规模1000万吨及以上的矿区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矿区边界应优先考虑自然边界,确需以人为划分境界作为矿区边界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应超过矿区含煤面积60%。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听取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意见。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情况;

(四)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五)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矿业权设置现状,矿区总体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情况;

(六)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七)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

(八)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露天矿)建设顺序;

(九)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十)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十一)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煤炭矿区应含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情况;

(十二)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十三)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十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

(十五)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十六)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报单位在统筹兼顾资源状况、技术经济、开发合理、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可提出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