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启动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包括总方案和11个专项实施方案,分别为2个专题、9个专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9个专项之一。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将用三年时间,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资源税法》通过审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规定,煤炭原矿或选矿税率为2%至10%,煤层气税率为1%至2%。
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统一了税目,将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列明,共计164个税目。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如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征资源税。
3.我国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速
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速。指导意见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到2025年,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到2035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构建多产业链、多系统集成的煤矿智能化系统,建成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的煤矿智能化体系。
为更好发挥示范煤矿的引领带动作用,8月,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关于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推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从国家层面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工作。
此后,山东、山西等省份陆续出台地方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2020年9月24日,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山东召开。71处煤矿进入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名单。
4.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
3月13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全面推进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有关规定,有效防范冲击地压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
8月1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梳理本企业所属煤矿所发生的冲击地压现象、事件和事故,深入分析原因,探索研究规律,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规定,科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的有效防治措施。
9月29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明确,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20年9月28日至11月15日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8项内容。
12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等规定和要求。
5.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确保去产能任务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要准确把握今年去产能总体要求,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煤炭上大压小、增优汰劣,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加快“僵尸企业”处置。严格控制产能总量,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多措并举提高职工安置质量,依法依规推进资产债务处置,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
6.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继续推行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
国务院新闻办4月28日就《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举行发布会,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副主任李豪文表示,三年行动计划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调、二提、三监管。其中“一调”就是加大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近三年来,进一步梳理了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分类进行处置,加大淘汰关闭力度。三年之后,到2022年全国大型煤矿的占比将达到70%以上。
6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2020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提出,我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仍有1700多处。为系统性优产能,今年将继续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思路,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分类处置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煤矿;同时,强调培养发展优质先进产能。
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结合本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和资源运力情况,加快落实已制定的实施方案,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
7.山西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
6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发布的《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山西省将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推动煤炭开采方式变革。2020年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全省煤矿数量减少至900座以内,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76%以上。
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重点分2个专题和11个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动实施。
行动计划提出,积极推进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减量重组一批、关闭退出一批,2020年底前60万吨/年以下煤矿全部退出,煤矿数量减少至900座以内,大型煤矿产量占比达到76%以上。
8. 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由发改委审批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出,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矿区边界应优先考虑自然边界,确需以人为划分境界作为矿区边界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听取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意见。
9. 山西省发布《智能煤矿建设规范》地方标准
6月3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智能煤矿建设规范》地方标准。
该标准由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监督实施,适用于井工煤矿的智能化建设。标准规定了智能煤矿的架构,以及建设智能煤矿时地质保障、采掘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矿井安全、信息系统及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根据《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实施意见》,山西省将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推动煤矿装备向智能化、高端化发展,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基本实现采掘工作面无人(少人)操作、煤矿重点岗位机器人作业,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各系统智能化决策和自动化协同运行。2020年到2022年推动10座智能化示范煤矿和50个智能化综采示范工作面建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7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保障煤炭及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广泛调研和专家论证基础上,研究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本次修法中,新增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等条款,提出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层次分明、功能齐全、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和多层次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以及由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市场主体应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优化煤炭进出口贸易等内容,以推动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的建立,优化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