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做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青海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要常态化错峰和差异化错峰相结合。
每年11月1日-次年4月10日,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累计执行错峰生产不少于120天,在全年范围内全省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执行错峰停产总计180天,具体错峰生产时间按省建材工业协会每年组织企业签订的错峰生产协议时间执行。
通知要求,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工业固废)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减少错峰生产时间,但要适当降低水泥生产负荷,通过与市场需求淡季“错峰置换”补足错峰停产时间。目标市场在青海的省外水泥熟料生产线同步参与我省错峰生产。计划外的停窑不计入错峰生产时间,连续半个月以上错峰停窑方可计入错峰生产时间,鼓励同开同停。
对不按照当年错峰生产计划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强行组织生产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享受各类扶持政策资格,并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全年差别电价0.4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