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示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汛期煤矿安全防范工作提示
  一、煤矿要不间断排查矿区、井田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淤地坝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露天矿采坑分布情况及地表汇(积)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山谷、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井田内及周边采(古)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未封堵(封闭不良)钻孔、煤层气(油气)抽采井和含水体富水性、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致灾因素情况,及时填实地表采动裂缝和塌陷坑,严格落实修筑堤坝、开挖沟渠、构筑挡水墙、疏排水、探放水、注浆加固等措施,建立完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防止洪水灌井、溃水溃沙。
 
  二、煤矿要加强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以及供电线路的排查和维护,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
 
  三、露天煤矿要加强边坡稳定性排查和评价,积极采用边坡雷达、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加强边坡监测预警,对边坡存在地质软弱结构面的,要修筑截水沟,防止水渗入边坡体发生滑坡、倒塌;要完善采场、排土场排水系统,及时排除平盘积水;要加强边坡、台阶巡查,发现地表裂缝及时填实,防止地表水渗入引发大面积滑坡。
 
  四、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五必须、五严禁”措施要求。“五必须”是指:一是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二是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及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三是出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或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四是必须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透水、溃水)淹井威胁的矿井,要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配有独立排水管路的应急排水系统;五是必须开展水害监测预警,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实现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水害风险在线监测。
 
  “五严禁”是指:一是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二是严禁在水体下或老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三是凡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四是严禁在暴雨、洪水、台风过境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五是严禁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
 
  五、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紧急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或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汛期要安排专人观测井下涌水量变化情况,对井田范围内重点部位实施不间断巡查和监测监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矿井涌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井下出现突水点, 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的权力,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汇报。煤矿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征兆情形时,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煤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六、煤矿要强化与水利部门沟通联系,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要加强与供电部门沟通,确保供电电源和线路可靠,防止无计划停电造成事故。每一次暴雨后,煤矿要开展隐患排查,看地表、井下、边坡等是否发生变化,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
 
  七、煤矿要强化职工自救互救、应知应会安全培训,将各类水害事故征兆情形纳入岗前培训、班前会等,让每一名矿工熟练掌握各类重大变化报告、紧急情况撤人情形、各情况各位置下的避灾线路。要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职工集中观看典型水害事故警示教育片,让职工“看明白、想明白、干明白”,严防冒险蛮干。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暴雨、洪水、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滚动会商研判;要完善直达煤矿主要负责人的预警“叫应”机制,及时“点对点”发送暴雨、洪水等预警信息。要加强应急值守,收到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或淹井、露天矿滑坡险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协助并指导煤矿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向周边相邻煤矿发出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