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办〔2018〕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范围
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三、督查时间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四、督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5号)、《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是否形成报告和问题、整改两个清单,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长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是否建立并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上级公司对所属煤矿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等。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是否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汇报会、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安委办〔2018〕5号、煤安监技装〔2018〕13号、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煤安监监察〔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要求,将辖区所有煤矿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范围;是否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负责直接日常监管的煤矿范围;是否存在没有日常监管主体的煤矿,是否存在多个单位都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上级监管部门是否开展了对下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等。
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照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对辖区煤矿开展系统分析研判,分析各类煤矿、各产煤地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列出安全风险和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措施,形成并按规定报送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等。
4.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情况。是否制定细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行动;是否紧盯8个方面突出问题,制定对全部产煤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计划并启动督查工作;督查中发现企业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不认真、相关部门工作不落实的,是否予以纠正并通报地方政府等。
5.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推动地方政府制定对列入2018年退出计划煤矿的停产措施和监督检查措施;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是否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健全并落实定期分析、考核、通报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制度;是否按规定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是否按规定编制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每次执法活动的检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并按照检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2.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发现矿井存在煤安监监察〔2018〕16号文件8个方面突出问题,是否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构成重大隐患的,是否依法进行处罚并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13号)“七个一律”的执法措施。
3.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省级煤矿安监局是否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辖区煤矿灾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矿分类标准;是否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分类,明确A、B、C、D四类煤矿名单;是否按照分类结果,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煤矿的安全生产特点,指导监察执法工作等。
4.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企业基础数据是否及时准确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是否将平台运行情况纳入每次执法的必查内容,督促协助煤矿企业定期更新管理平台数据;全部监察执法活动是否纳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进行管理,全部执法文书是否均使用该系统制作并及时上传国家煤矿安监局执法数据库;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进“煤矿事故调查系统”应用;是否建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化技术支持单位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5.通过执法倒逼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利用严格的安全标准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未明确保留的小煤矿,是否停止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对省政府确定淘汰退出煤矿,是否已经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督查组组成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6个督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每组督查2个重点产煤省份,各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煤矿安全生产专家。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督查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各督查组要重点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对安全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三)各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及时召开座谈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