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就开展2019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加以明确。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遴选出一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山,切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
通知指出,按照《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和自然资源部2018年公告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开展遴选。
通知明确,遴选矿山应是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独立矿山,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且矿业权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其中新建矿山应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生产矿山剩余开采年限应不少于五年并正常运营。
在遴选数量上,通知强调,遴选工作要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特点和绿色矿山建设实际,综合考虑矿山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并突出矿山企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遴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5个,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好的及资源大省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已通过实地核查、符合上述原则的原四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可直接列入遴选名单,不占遴选总数。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按照矿山自评、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材料审核、公示等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形成遴选名单。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与矿山企业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责任机制,参加核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熟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政策,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遴选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是绿色矿山建设由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的必然选择。通知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专业评估机构等,对矿山建设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
绿色矿山建设始终离不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的大力支持。通知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本地区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完善细化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激励政策,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通知强调,各地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相关工作可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并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诚信体系。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要及时上报,从名录中除名。对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山企业,自然资源部将向社会进行公告,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