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内政发〔202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闭和合法保留小煤矿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01〕337号)等27件涉及煤炭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2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