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公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
 
    为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中心平稳起步,规范运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煤炭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盈利性的原则,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以煤炭产地现货交易为特征,探索新型煤炭交易方式,帮助市场主体合理配置铁路运力,保障铁路运输,兑现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推进市场主体自由交易,建立功能齐全、层次分明、方式多样、手段先进的现代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努力建成立足山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全国性的煤炭交易中心、信息中心、定价中心和结算中心。
 
    二、煤炭交易的内容和形式
 
    (一)参与主体
    交易中心采取交易商制。注册交易商必须是合法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各类代理机构和企业)和消费企业,在中心注册的交易商有权参与煤炭交易及享受交收结算等服务。交易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将交易商分为三类:煤炭生产企业(A类),煤炭消费企业(B类),煤炭经营企业(C类)。
 
    (二)交易范围
    山西省境内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通过铁路运输的煤炭全部纳入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各企业从出省销售的铁路煤炭中拿出5%左右(或各企业煤炭商品的增量部分)以挂牌、竞价的方式开展纯市场化的交易,增加市场活跃程度,完善交易中心价格发现功能,及时反映煤炭市场价格信号和交易活动信息,引导市场走向,优化资源配置。
 
    (三)交易方式
    煤炭现货交易拟采用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以满足差异化的交易习惯和个性化的交易需求。具体包括:
 
    1.挂牌交易: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煤炭商品以固定价格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采取应单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2.竞价交易:交易商采用电子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或采购的煤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其他交易商以竞买或竞卖的方式轮番出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3.邀约交易:为了承继多年来形成的年度煤炭订货、月度及日常铁路运力衔接模式,并逐渐由传统交易模式向现代交易方式过渡,以销售企业为邀约发起方,参与交易的双方按照自主协商原则进行交易。
 
    4.协商交易:由交易中心安排时间、提供场所,交易双方就相关合同要素进行面对面或网上协商,通过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合同,达成交易。
 
    (四)运行模式
 
    根据我省煤炭流通现状及特点,煤炭现货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种运行模式:
 
    1.年度交易:结合传统的年度煤炭供需集中协商订货的交易方式,利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场内场外相结合的集中交易,组织煤炭生产、经营和消费企业集中进行年度省内重点工业用煤交易、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交易等年度集中交易活动,签订年度交易合同。
 
    2.日常交易: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开市时间内,依据铁路运力和公路煤炭运销票据发放工作,由交易商自主选择挂牌、竞价、月度及日常邀约等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3.专场交易: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按煤种或企业组织的专项交易活动。从而起到活跃市场、产品推广、企业宣传等作用。
 
    (五)启动步骤
 
    为推动煤炭现货交易工作平稳起步,拟采取“三先三后”的启动原则,即先省(境)内后省外、先铁路后公路、先现货后期货,以保证煤炭交易工作有序开展。
 
    (六)收费标准
 
    参照国内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交易规模收取交易商以下费用:
 
    1.交易席位费:经交易商申请取得交易资格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分配交易席位,并向交易商收取一次性的席位费用及交易年费。按照生产经营规模不同,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一次性席位费分别按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收取,交易年费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收取。首批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煤炭生产及消费型交易商将免去其一次性席位费用和三年交易年费。
 
    2.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的交易合同金额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费用。开市初期交易中心仅对参与挂牌、竞价等纯市场化交易(年铁路运输总量5%左右或各企业煤炭商品的增量部分)的煤炭,按交易额的1‰收取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额的5‰收取交收服务费;其余交易方式仍按现行收费标准0.1元/吨收取交易手续费,暂不收取交收服务费。
 
    (七)结算服务
 
    根据交易合同和有关规定,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对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费、货款等进行统一结算,并对资金实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和指定结算银行三方监管,保证交易商资金安全,杜绝虚假交易、货款拖欠等恶意行为的发生,控制企业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八)风险控制
 
    参照行业普遍做法和标准,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中心对参与交易的双方按交易金额的10%(大型交易商初期也可实行定额保证金制)冻结保证金,待正常履约后再行解冻,以避免虚假交易、保障合同兑现、维护交易秩序。
 
    三、煤炭现货交易规则的制定与发布
 
    为了规范煤炭现货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中心制定《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并发布施行。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必须予以遵守。
 
201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