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公告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现货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对市场准入和服务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交易地点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各类煤炭现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交易大厅是煤炭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大厅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年度及专场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煤炭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煤炭生产、经营及消费企业;
 
    2.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3.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5. 经营企业须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6. 煤炭消费企业须是煤炭终端用户;
 
    7.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入市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经营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 生产企业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
 
    6. 经营企业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
 
    8.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 通过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货单位须持有有效铁路立户通知书;
 
    10.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市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商,核准交易商资格,办理入市手续,并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九条  交易商须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法定代表人须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编码制度。交易商编码是交易商进行煤炭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商对在其编码下的所有交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集中交易的通道。交易中心设有VIP交易席位、交易大厅场内席位以及远程交易席位。根据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分配不同的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了便于联系、加强管理,将交易商分成A、B、C三类,生产企业为A类交易商,消费企业为B类交易商,经营企业为C类交易商。
 
    第十三条  交易商委派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办理结算交收等业务。
 
    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到交易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交易中心颁发的相关证书,方可代表交易商进行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入市代表、交易员、结算员须遵守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为自己进行煤炭交易。
 
    第四章  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利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遵循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规则,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买卖合同、完成商品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现货交易标准合同文本供交易商使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品质量报告备案制。卖方交易商在交易前,应将交易商品的质量报告报交易中心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明交易商品的质量指标和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的计量以吨为单位,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计价单位为元/吨。
 
    第十八条  交易报价以约定交收地为准,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方式有挂牌交易、竞价交易、邀约交易和协商交易。
 
    交易商可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挂牌交易。交易商将拟出售或购买的煤炭商品以固定价格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挂牌公布,有意购买或出售的交易商采取应单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2、竞价交易。交易商采用电子报单方式,公布拟出售或采购的煤炭商品的相关信息及交易底价,其他交易商以竞买或竞卖的方式轮番出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3、邀约交易。这是交易中心为有效衔接年度煤炭交易、月度及日常铁路运力配置,逐渐由传统交易方式向现代交易方式过渡而设立的一种交易方式。邀约交易以销售企业为邀约发起方,参与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进行交易。
 
    4、协商交易。由交易中心安排时间、提供场所,交易双方就合同要素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交易。协商交易是在上述三种交易方式无法达成交易的情况下,由交易中心组织协调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交易中心备案。合同及电子签章可在电子平台生成,交易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载保存纸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须由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交易中心应在合作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和相关款项。交易商应在交易中心合作结算银行指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指定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及时划拨。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及合同的正常履行而设立的。交易商以挂牌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前,须存入一定资金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冻结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另行规定。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交易中心根据规定划转相关款项,并释放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取结算数据。
 
    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因特殊情况,书面通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一小时应以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先行通知交易中心,一日内送达书面通知。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收到并认可结算数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交收,交易中心对货款进行统一结算。采用挂牌和竞价方式交易的货款结算,买方将足额货款划入交易中心账户,按照合同约定,交易中心及时划拨货款给卖方。
 
第六章  交收
 
    第二十七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则和程序,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买方验收支付货款,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货物交收可由交易双方自行交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协助交收。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核准定点交收仓库(货场),交易商可选择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收仓库(货场)或其他约定地点交收。
 
    第三十条  交易商要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货物交收。不按规定履行交收义务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卖方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买方对其买入商品有验收义务。买方验收时如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需及时与卖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买方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票证,并对其提供的全部票证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品交付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商品交付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交易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约定。
 
    第七章  收费项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商开展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为交易商提供服务,收取交易席位费和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交易席位费。交易商经核准取得交易商证书,与交易中心签署《交易商入市协议》后,需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席位费。交易席位费分为一次性缴纳的席位费和按年缴纳的交易年费。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订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通过挂牌、竞价方式交易的交易商,在完成货物交收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
 
    收费标准另行公告。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中心规定基本的保证金额度。为加强风险控制,交易中心可以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报价区间管理。现货报价应与传统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对各品种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以上市时的公告为准,如有进一步调整则由交易中心提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1.发生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发生人为操纵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事件。
 
    3.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导致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风险。
 
    4.交易中心认定的严重影响交易的其他情况。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调整开闭市时间、暂停交易、中止交易、单边或双边提高履约保证金标准等紧急措施,具体措施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交易中心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从交易手续费中按照10%的比例提取。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商品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和商品交易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煤炭商品价格指数。
 
    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ctctc.cnhttp://www.ctctc.comhttp://www.ctctc.com.cn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汇总煤炭商品交易信息,采取便捷手段为交易商和社会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条  电话、传真、信函、市场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向交易商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视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货场)不得发布虚假或带误导性质的信息,不得泄露业务中取得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交收仓库(货场)、合作结算银行之间发生有关煤炭交易业务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商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合作结算银行和相关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为:
 
    1. 私下串通交易;
 
    2. 提交虚假信息,如虚假报告、虚假资料等;
 
    3.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4. 拖欠各种款项;
 
    5. 破坏交易中心设施;
 
    6. 扰乱交易秩序;
 
    7. 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若发生上述行为或违反本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交易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方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及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按规定程序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